《办法》分为正文和附件2个部分。正文部分共有11条,第一条主要明确了制定《办法》的目的和依据;第二条明确了生态补偿实施对象;第三条明确了生态补偿核算指标;第四条明确了生态补偿阈值;第五条明确了生态补偿资金总额;第六条明确了生态补偿相关原则;第七条明确了生态补偿资金的计算方式;第八条规定了相关惩罚情形;第九条对资金核算方式进行了规定;第十条对资金的缴纳作了规定;第十一条对资金的使用作出规定。附件部分主要为生态补偿资金计算方法,列出了具体计算公式,对公式符号作了解释说明。
关于补偿原则:中心城市环境空气质量年度优良天数比率高于补偿阈值或细颗粒物浓度低于补偿阈值的,按高出或低出百分点比例分享生态补偿资金;反之,则按百分点比例缴纳生态补偿资金。计算时分享和缴纳系数分别计算,即分母分别为所有应分享或缴纳城市阈值差之和,分享取正值、缴纳取负值。为全高或全低时则全部分享或缴纳。
《办法》明确, 全省城市环境空气质量生态补偿资金总额为3000万元,其中中心城市环境空气质量年度优良天数比率补偿资金占比20%(600万元),细颗粒物补偿资金占比80%(2400万元)。城市环境空气质量生态补偿资金只能用于城市环境空气质量相关的大气污染治理、噪声污染防治等生态环境保护项目以及生态环境监管、监测、执法能力建设。
原标题:贵州省生态环境厅关于《贵州省城市环境空气质量生态补偿办法(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的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