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措施》明确,危险废物产生、收集、贮存、利用、处置单位(以下统称危险废物相关单位)承担危险废物污染环境防治的主体责任,其主要负责人(法定代表人、实际控制人)是第一责任人,应严格落实相关法律法规和监管部门管理要求。新改扩建项目要依法开展环境影响评价,严格危险废物污染环境防治设施“三同时”管理。县市区生态环境分局要加强辖区内涉危险废物建设项目的监督管理,结合现场检查,对危险废物产生种类和数量与环评预测量存在严重偏差(排除停产等合理因素后超过预测量的20%或低于预测量的50%)的,督促其按相关程序编制固体废物环境影响专题报告或固体废物专章,并及时更新排污许可证相关信息。
《措施》鼓励相关单位研发、应用减少危险废物产生量和降低危险废物危害性的生产工艺和设备,促进从源头上减少危险废物产生量、降低危害性。鼓励产废量大的危险废物相关单位建设危险废物自行利用处置设施。鼓励危险废物综合利用和安全处置先进技术的研发、应用、示范和推广,支持高沸物、废酸等液态危险废物利用新技术项目建设,危险废物综合利用产品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用途和标准;鼓励现有危险废物利用处置项目提标升级、产业链延伸,提升专业化运营水平。同时,鼓励县市区开展小微企业危险废物统一管理试点。
按照危险废物分级分类管理要求,对危险废物相关单位实行分级分类管理。济宁市县生态环境部门每年1月底前更新并公布危险废物重点风险监管单位名单。市生态环境局每年定期对各县市区检查情况进行抽查,将抽查结果作为县市区危险废物规范化环境管理年度评估的依据。
原标题:关于公开征求《关于加强危险废物监督管理的若干措施(征求意见稿)》意见的公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