使用本文件的滨海盐沼湿地项目应满足下列条件:
a)在生境适宜、生境恢复或生境治理后适宜盐沼植被生长的潮滩,通过人工方式修复滨海盐沼湿地的项目;
b)项目边界内的海域和土地权属清晰,具有区(含)级以上人民政府或主管部门核发或出具的权属证明材料;
c)不得修改项目边界内地块的潮间带属性,即实施填土、堆高或平整后的潮滩滩面在平均大潮高潮时仍全部被海水覆盖;
d)项目活动不得种植外来物种,并做好外来物种入侵的防控;
e)在项目计入期内,禁止在项目区收割人工种植的盐沼植被用作经济用途;
f) 盐沼湿地恢复后项目区域内土壤扰动的面积比例应控制在 10%以下;
g)项目活动初步改造后,项目不进行施肥;
h)项目应符合法律、法规要求,符合行业发展政策。
项目监测方案
1)项目活动的监测项目参与方应对项目运行期内的所有滨海盐沼修复活动进行监测,包括:
(1)修复活动:掌握种子萌发率、根/茎的成活和定值情况,补植等措施;
(2)项目管理活动:海漂垃圾清理、除草、病虫害防治等;
(3)项目边界内自然灾害(病虫害、台风等)的发生情况(时间、地点、面积、边界等),以及对项目草本植被的影响。
2)项目边界的监测
滨海盐沼湿地修复项目活动的实际边界可能与项目设计的边界不完全一致。为获得真实、可靠的减排量,在整个项目运行期内,应对项目活动的实际边界进行监测。每次监测时,应就下属各项进行测定、记录和归档:
(1)采用全球卫星定位系统(GNSS)或其它卫星导航系统,进行单点定位或差分技术直接测定项目地块边界的拐点坐标。也可采用高分辨率的空间数据(如 1:10000 地形图、卫星影像、航片等),辅以地理信息系统界定地块边界坐标。在监测报告中说明使用的坐标系和仪器设备的精度;
(2)检查修复项目地块的实际边界与项目设计的边界是否一致;
(3)如果实际边界位于项目设计边界之外,则项目边界之外的部分不能纳入监测范围
(4)如果实际边界位于项目设计边界之内,则应以实际边界为准;
(5)如果由于台风、病虫害等导致项目边界内的土地(或海域)利用方式发生变化,应确定其具体位置和面积,并将发生土地(或海域)利用变化的地块调整到边界之外,并在下次核查中予以说明。已移出项目边界的地块,在以后不应再纳入项目边界内。如果移出项目边界的地块前期进行过核查,其前期经核查的碳储量应保持不变,纳入碳储量变化的计算中。
原标题:上海市生态环境局关于印发《上海碳普惠减排项目方法学滨海盐沼湿地修复》的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