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技术指引》规定了本市工业有机废气治理中活性炭选择、使用、更换的技术要求,适用于本市采用以生物质(木材、木屑、竹、果壳等)、煤为主要原材料制备的颗粒、蜂窝活性炭,及以粘胶、聚丙烯腈或沥青纤维为主要原料制备的
活性炭纤维毡为
吸附剂的吸附法工业有机废气治理工程。
《技术指引》明确,进入活性炭吸附装置的废气中颗粒物含量宜低于1mg/m3,若颗粒物含量超过1mg/m3时,应先采用过滤或洗涤等方式进行预处理。对于含有腐蚀性气体的废气,应进行预处理后再进入吸附装置,同时吸附装置应选用抗腐蚀材料制造或按 HG J229 进行防腐蚀处理和验收。废气中有机物浓度较高时,宜先采用冷凝工艺对废气进行处理后,再进行吸附。可再生工艺不适用于处理含苯乙烯、丙烯酸酯、环己酮、低分子有机酸等易发生聚合、氧化等反应或高沸点难脱附成分的废气。若废气含有油雾的,还应设置静电除油等预处理设施。
《技术指引》还强调,预处理可通过强化日常捞渣频次、换水频次,可有效减少废气中漆渣颗粒物以及部分可溶性挥发性有机物浓度,减轻后端活性炭吸附处理负荷。高效气旋水帘机、高效气旋喷淋塔、旋流板式洗涤塔、干式过滤器(多级过滤棉)设置及捞渣换水频次应根据废气风量、废气浓度、停留时间、现场位置等因素确定。
《技术指引》建议,采用一次性吸附工艺时,宜选用颗粒活性炭。采用可再生工艺时,可根据情况采用降压解吸再生、水蒸气再生、热气流再生、氮气脱附等再生方法,当废气中有机物具有回收价值时,宜选用颗粒活性炭或活性炭纤维毡,脱附产生的高浓度有机气体可采用冷凝或液体吸收等工艺进行回收;当废气中的有机物不宜回收时,宜选用颗粒活性炭或蜂窝活性炭,脱附产生的高浓度有机气体采用燃烧工艺进行销毁。
原标题:东莞市生态环境局关于印发《东莞市工业有机废气治理用活性炭更换技术指引(试行)》的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