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生态环境局、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上海监管局、中共上海市委金融委员会办公室近日联合印发
《上海市环境污染责任保险管理试行办法》(下称《办法》),适用于上海市行政区域内开展环境污染责任保险活动及相关监督管理工作。
《办法》明确,上海市行政区域内收集、贮存、运输、利用、处置危险废物的单位,应当按照有关规定投保环境污染责任保险;浦东新区行政区域内的企业事业单位或其他生产经营者,除符合本条第一款规定条件外,纳入《上海市浦东新区绿色金融发展若干规定》投保范围内的企业,应当投保环境污染责任保险。此外,《办法》鼓励本市从事涉及重金属、有毒有害物质的企业,以及石化、化工等高风险行业的企业投保环境污染责任保险。
《办法》指出,除另有约定外,环境污染责任保险的保险期期间为1年,以保单载明的起讫时间为准。投保单位在同承保单位续保时,保险合同双方可根据投保单位意愿设立追溯期,追溯期可以按连续投保年限累计计算。承保单位应当于每年1月31日前向保险监管部门与市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提交环境污染责任保险上年度报告,上年度报告应当包括承保情况、风控服务、理赔情况等。
应当投保环境污染责任保险的企业,保险责任可以包括:
(一)第三者人身伤亡或财产损失。即投保单位因污染环境或破坏生态,造成第三者人身伤亡或直接财产损失应当承担的赔偿责任。
(二)生态环境损害。即投保单位因污染环境或破坏生态,导致生态环境损害而应当承担的赔偿责任,包括生态环境修复费用,生态环境修复期间服务功能丧失导致的损失和生态环境功能永久性损害造成的损失。
(三)应急处置与清污费用。即投保单位为避免或减少前述风险或损害,防止损害发生和扩大而支出的必要的清除污染费用及应急处置费用。
(四)其他费用。包括发生污染环境或破坏生态事件后,为妥善处置事件所需的诉讼费、鉴定评估费用、调查取证费用等必要费用。
《办法》自2025年1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6年12月31日。
原标题:关于印发《上海市环境污染责任保险管理试行办法》的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