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生态环境厅关于印发《山东省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防治专家库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市生态环境局:
现将《山东省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防治专家库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山东省生态环境厅
2024年10月18日
(此件公开发布)
山东省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防治专家库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山东省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防治专家库管理,保证建设用地土壤污染状况调查、风险评估、风险管控及修复效果评估等报告评审工作的客观、公平、公正,充分发挥专家在土壤污染防治过程中的专业优势,为土壤生态环境保护管理提供支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壤污染防治法》《山东省土壤污染防治条例》和《建设用地土壤污染状况调查、风险评估、风险管控及修复效果评估报告评审指南》等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山东省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防治专家库(以下简称专家库)的建立和管理,规范从事建设用地土壤污染状况调查、风险评估、风险管控及修复效果评估等报告评审工作的专家行为。
第三条 省生态环境厅负责建立专家库并进行管理。
第二章 专家库的建立
第四条 专家库主要由高等院校、科研院所、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中具有较强专业知识和丰富实践经验的管理人员和技术人员组成,覆盖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防治工作涉及的专业和行业领域。
专家库由综合类专家和专业类专家组成。专业类专家按领域包括土壤污染防治、地下水污染防治、
环境监测、水文地质、国土空间规划及行业环保等专家。
第五条 入选专家库的专家,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职业操守,作风正派,能够坚持科学、客观、公正、高效、廉洁的原则参与评审和技术咨询等活动,遵守相关规章制度。
(二)熟悉土壤、地下水污染防治相关法律、法规、政策、标准、规范等环境管理要求,掌握关于评审土壤污染状况调查、风险评估、风险管控及修复效果评估报告的相关要求。
(三)在建设用地土壤污染状况调查、风险评估、风险管控及修复效果评估涉及的专业或者行业中有较深造诣,熟悉其专业或者行业的污染防治技术。具有高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且从事相关专业领域工作3年以上。
(四)身体健康,能够承担专家审查等工作任务,专家年龄原则上不超过68岁。
(五)无犯罪记录。
第六条 省生态环境厅按照本办法规定的入选条件,通过单位推荐、定向邀请或者个人自荐的方式,遴选专业人员入选专家库。申请入库的人员应当提供职称、专业领域、从业单位和年限、联系方式、执业资格、社会兼职等资料。
专家职称、工作单位、联系方式、社会兼职等基础信息发生变更的,专家本人应当在发生变更后的一个月内向省生态环境厅申报信息更新。
第三章 专家的权利和义务
第七条 入选专家库的专家,享有下列权利:
(一)对所负责审查的技术文件享有独立评审权和表决权,不受任何单位或者个人的干预。
(二)按照国家、省有关规定获得相应的专家技术咨询费。
(三)以书面形式退出专家库。
(四)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八条 入选专家库的专家,应当承担下列义务:
(一)本着科学和负责的态度认真履行职责,客观、公正地提出评审意见,并对评审意见终身负责。
(二)严格遵守评审工作纪律,不向外界泄露评审情况、商业和技术秘密,不借机招揽项目。
(三)与土地使用权人、污染责任人或者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防治从业机构存在利益关系或者业务关系等情况时,主动提出回避申请。
(四)评审意见依据充分、观点清晰、具有可操作性。
(五)按时参加评审,不缺席,不请人代会。
(六)发现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防治从业机构在编制报告等活动中有违法行为的,及时向生态环境部门报告。
(七)配合生态环境部门处理有关询问、质疑和投诉。
(八)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四章 专家评审
第九条 抽取专家应当根据评审类别、建设用地地块涉及的行业、专业要求等实际情况,按照所需人数分别从专家库中差额随机抽取综合类专家和专业类专家组成评审专家组。
评审涉及特殊行业或者有特殊要求的,可以视情况邀请专家库以外的相关专家。
第十条 评审专家组组成主要遵循下列原则:
(一)土壤污染状况调查报告评审:原则上应当由不少于3人的单数专家组成,对复杂或者高风险场地的报告可以适当增加评审专家组人数。评审专家应当熟悉土壤污染状况调查工作。
(二)土壤污染风险评估报告评审:原则上应当由不少于5人的单数专家组成,对复杂或者高风险场地的报告可以适当增加评审专家组人数。评审专家应当熟悉土壤污染状况调查、场地概念模型构建、健康风险评估以及土壤污染风险评估工作。
(三)土壤污染风险管控效果评估报告及修复效果评估报告评审:原则上应当由不少于5人的单数专家组成,对复杂或者高风险场地的报告可以适当增加评审专家组人数。评审专家应当熟悉相关风险管控或者修复工艺技术以及土壤污染风险评估、风险管控、修复及效果评估工作。
涉及地下水污染的,至少有1名地下水污染防治专家;涉及环境监测的,至少有1名环境监测专家;涉及
有色金属冶炼、石油加工、化工、焦化、电镀、制革等行业或者从事过危险废物贮存、利用、处置等相关地块的,至少有1名行业环保专家。
第十一条 建设用地土壤污染状况调查、风险评估、风险管控及修复效果评估报告评审组织部门或者第三方专业机构,应当提前将需要评审的报告和相关资料送达评审专家组所有成员。
报告评审前,评审专家组成员应当签写承诺书,承诺知晓本办法第七条规定的专家权利,履行本办法第八条规定的专家义务,并保守相关秘密。评审专家组成员应当独立出具个人审查意见,并对其出具的个人审查意见负责。
经专家会审后,评审专家组综合形成评审意见,并由所有成员签字确认。报告需要修改完善的,修改后由所有成员签字确认。评审专家组成员对评审结论持不同意见的,可以注明。
第五章 专家库管理
第十二条 专家库每三年更新一次,每次更新专家数量一般不少于专家库专家总数的五分之一。有移出或者退出专家库的,可以随时更新。
第十三条 入选专家库的专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移出专家库:
(一)评审质量把关不严、不负责任、弄虚作假或者其他不客观、不公正履行评审职责的。
(二)利用专家身份,为土壤污染防治从业机构谋取利益的。
(三)未履行本办法第八条规定的专家义务的。
(四)其他违法违规情形。
第十四条 省生态环境厅组织对专家库专家进行业务培训。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五条 各市土壤污染状况调查报告评审工作,可以使用本专家库专家并遵守本办法相关条款规定。
第十六条 本办法由省生态环境厅负责解释。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