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支持服务中小微企业,推动民营经济高质量发展,在贯彻落实《生态环境部关于印发<生态环境部门进一步促进民营经济发展的若干措施>的通知》(环综合〔2024〕62号)基础上,结合我省生态环境保护工作实际,提出如下具体措施。
一、推动绿色低碳发展
1. 支持绿色产业发展。支持企业发展绿色低碳产业和绿色供应链,引导环保企业延伸拓展服务范围和服务领域,促进生态环保产业、节能产业、资源循环利用产业、低碳产业一体化融合发展。推动石化化工、钢铁、建材等传统产业绿色改造,提升清洁生产水平。完善实用技术管理机制,加快企业先进技术推广应用,鼓励具备条件的企业参与生态环境重大科技计划和创新平台建设。
2. 推动治污设备更新。坚持鼓励先进、淘汰落后,帮扶企业排查落后生产工艺设备、低效失效污染治理设施,积极支持企业对各类生产设备、大气污染治理设施等设备更新和技术改造,促进产业高端化、智能化、绿色化。推动重点行业企业提升大宗货物清洁运输比例,以及内部作业车辆和机械
新能源更新改造。鼓励企业自主自愿开发温室气体减排项目。
3. 优化区域空间布局。加强生态环境分区管控,强化产业园区规划环评指导约束作用,推动产业园区完善环境基础设施,促进企业集中治污、集聚发展。鼓励中小型传统制造企业集中的地区,因地制宜建设集中污染处理设施。
4. 推进无废城市建设。推动大规模回收循环利用,支持企业提升废旧资源循环利用水平。完善小微企业和社会源危险废物收集处理体系,支持企业提供第三方专业服务。支持企业发挥自身优势,参与危险废物“点对点”利用豁免、跨区域转移管理、“无废集团”建设等改革试点示范。
二、提高环评审批效率
5. 深化环评管理改革。对符合条件的项目实施环评豁免、打捆审批、告知承诺审批等措施,对符合生态环境保护要求的民营重大投资项目,开辟绿色通道,实施即报即受理即转评估。对不属于重大变动的项目,无需重新办理环评,直接纳入排污许可管理。对符合要求的建设项目,在企业自愿的原则下,探索实施环评与排污许可“审批合一”。
6. 优化总量指标管理。对氮氧化物、化学需氧量、挥发性有机污染物的单项新增年排放量小于0.1吨,氨氮小于0.01吨的新改扩建建设项目,免予提交总量指标来源说明,由各地生态环境部门统筹总量指标替代来源,并纳入台账管理。上一年度大气、水环境质量达标的县(市、区),建设项目所需总量指标实施等量削减替代。
三、优化执法监管方式
7. 实施正面清单管理。严格落实监督执法正面清单制度,对正面清单内的企业免除、减少现场执法检查。实施“不打扰”监管,综合运用新技术、新手段,以非现场方式为主开展执法检查,提高监管智能化精准化水平,对守法企业无事不扰。执行生态环境违法行为(可以)不予处罚事项清单,依法对清单内的违法行为进行(可以)不予处罚。规范生态环境管理第三方服务,切实提高服务质效。
8. 开展精准科学管控。坚持实施绩效分级差异化管控,在国家重点行业绩效分级的基础上,进一步扩大我省绩效分级行业范围。鼓励企业创建环保绩效A级企业,落实好相关激励政策。科学合理制定重污染天气应急减排清单,明确不同预警级别的应急响应措施,严格按照应急预案启动和解除重污染天气预警,严禁采取“一刀切”紧急停工停业停产等应急管控措施。
四、完善服务保障机制
9. 强化财政金融支持。将符合条件的民营企业污染治理等项目纳入各级生态环境资金项目储备库,一视同仁给予财政资金支持。拓展
金融服务渠道,引导更多金融资本进入生态环保领域,着力破解企业普遍缺少绿色发展资金难题。进一步减少社会资本市场准入限制,清理在招投标等环节设置的不合理限制,破除民营企业参与竞标污染防治攻坚战重大治理工程项目的准入屏障。
10. 做好企业对接服务。深化“万人助万企”“企业服务日”等活动,深入开展科技帮扶行动,为企业治理环境污染提供技术咨询,多措并举为企业纾困解难,营造支持民营企业绿色发展、健康发展的浓厚氛围。
原标题:河南省生态环境厅出台促进民营经济高质量发展十项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