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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全文| 解读《浙江省生态环境行业领域科技计划项目管理办法(试行)》,12月5日起施行

2025年11月06日 14:23:32 人气: 19077 来源: 浙江省生态环境厅
  一、制定背景
 
  为贯彻落实省委省政府关于加快建设创新浙江、因地制宜发展新质生产力和建设更高水平生态省的部署要求,推动我省生态环境领域科技体系化布局和有组织创新,规范生态环境行业领域科技计划项目的实施和管理,根据浙江省科技创新规划和科技计划管理办法等文件规定,在充分调研和广泛征求意见的基础上,制定印发《浙江省生态环境行业领域科技计划项目管理办法(试行)》(以下简称《管理办法》)。
 
  二、主要内容
 
  《管理办法》包括总则、项目申报、评审立项、项目实施、资金管理、验收评价、监督管理、附则等八章,共36条,主要内容如下:
 
  (一)总则。共5条,明确了目的依据,规定了适用范围、项目分类、职责分工和统一管理要求。其中,根据项目重要性和规模,省生态环境行业领域科技计划项目分为重点项目和一般项目两大类。
 
  (二)项目申报。共4条,规定了需求征集、指南发布、项目申请以及推荐程序、要求和条件。其中,项目承担单位应为省内注册的独立法人单位,重点项目负责人应具有高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职称(或博士学位)。为便于操作,明确省级单位可向省生态环境厅直接申报、其它单位通过所在地市级生态环境局申报。
 
  (三)评审立项。共4条,明确了遴选方式、形式审查、项目评审和项目立项的具体要求。其中,通过评审的项目经省生态环境厅集体审议、公示无异议后,会同省财政联合发布立项文件。
 
  (四)项目实施。共4条,规定了任务书签订和中期检查要求,明确了不同事项变更的报批或备案程序以及项目终止的条件和程序。其中,属于重大变更的,需经设区市生态环境局审核后,报省生态环境厅批准;实施期限变更原则上只能申请变更1次,擅自调整变更,可责令终止项目或不通过验收。
 
  (五)资金管理。共6条,明确了补助资金分配和拨付、预算管理、资金使用、资金审计和结余资金管理要求。其中,补助资金使用绩效作为中期检查和项目验收的重要内容。
 
  (六)验收评价。共7条,规定了验收申请、项目成果、验收要求、验收结论、验收证书、成果登记和成果转化的具体要求。明确项目承担单位应在项目实施期满后6个月内提出验收申请,同一成果不得重复用于不同科技计划项目或同一科技计划不同项目的验收评价。
 
  (七)监督管理。共4条,明确了监督管理的基本要求、日常监管的具体内容、科研诚信管理要求以及激励约束机制。其中,项目经费审计存在重大问题、发现严重科研不端行为等情形,承担单位和项目负责人至少5年不得申报省生态环境行业领域科技计划项目。
 
  (八)附则。共2条,规定《管理办法》政策变化约定和施行时间。
 
  三、适用对象
 
  本办法适用于省生态环境厅组织实施的生态环境行业领域科技计划项目的管理工作,明确了省生态环境厅、设区市生态环境局、项目承担单位、相关专家等各方职责。
 
  四、施行日期
 
  本办法自2025年12月5日起施行。
 
  五、解读机关
 
  解读机关:浙江省生态环境厅科财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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