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2026年5月1日起,广东省现有水产养殖项目执行《水产养殖尾水排放标准》(DB44/2462-2024)。
为帮助深汕特别合作区广大水产养殖户准确理解该标准要求,深圳市生态环境局深汕管理局持续对全区水产养殖户开展帮扶指导,协同农业农村等部门开展入企、入户普法宣传,制作并发放养殖尾水达标排放《告知书》,督促养殖户提升环境保护意识,履行主体责任。
经帮扶指导,辖区唯一一家30亩以上高位池养殖场已于4月底完成“三池两坝”尾水处理工程建设。工程占地12.4亩,占养殖面积约20%。依托成熟的“三级沉淀—过滤—曝气增氧—生物净化”治理模式,实现养殖尾水科学治理,在保障水产养殖正常运营的同时,有效减少养殖污染,保护海洋生态环境。
水产养殖相关政策要求解读
一 依法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2018修正)》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二款第一项及第二项:国家根据建设项目对环境的影响程度,对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实行分类管理。建设单位应当按照下列规定组织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或者填报环境影响登记表(以下统称环境影响评价文件):
可能造成重大环境影响的,应当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对产生的环境影响进行全面评价;
可能造成轻度环境影响的,应当编制环境影响报告表,对产生的环境影响进行分析或者专项评价。
(二)根据广东省生态环境厅、广东省农业农村厅《加强海水养殖生态环境监管实施方案》(粤环函〔2022〕404号)要求,2019年1月后的新建、改建、扩建海水养殖项目须按规定开展环境影响评价。
(三)深圳市内水产养殖环评具体事项依据《深圳市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2026年版)》执行。
二 依法开展入海排污口备案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2023修订)》第四十七条第一款:入海排污口位置的选择,应当符合国土空间用途管制要求,根据海水动力条件和有关规定,经科学论证后,报设区的市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备案。排污口的责任主体应当加强排污口监测,按照规定开展监控和自动监测。
(二)《入海排污口监督管理办法(试行)》(环海洋〔2024〕72号)第十条:责任主体应当依法将入海排污口设置论证材料报入海排污口所在地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备案。
三 养殖尾水达标排放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2017修正)》第十条:排放水污染物,不得超过国家或者地方规定的水污染物排放标准和重点水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
(二)广东省《水产养殖尾水排放标准》(DB44/2462-2024):适用于水产养殖单位的养殖水面30亩及以上的池塘养殖,以及工厂化养殖等封闭式水产养殖的尾水排放管理。养殖水面小于30亩的池塘养殖参照该标准执行。
四按规定对养殖尾水开展自行监测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2023修订)》第四十五条第四款:工厂化养殖和设置统一排污口的集中连片养殖的排污单位,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对养殖尾水自行监测。
(二)《入海排污口监督管理办法(试行)》(环海洋〔2024〕72号)第十五条:纳入排污许可管理的,责任主体应当按照排污许可证要求开展自行监测,可不在入海排污口重复开展。
未纳入排污许可管理的,以下类型入海排污口的责任主体应当按照排污口有关技术规范的要求开展自行监测:
实施重点管理的;
规模化海水养殖和设置统一排污口的集中连片海水养殖的排污口。
来源:深圳市生态环境局深汕管理局
原标题:普法治水护生态,深汕推动水产养殖尾水新规落地见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