让我们走近《生态环境法典》,“每天学一典”,今天的主题是知情、参与、监督——公众如何参与生态环境保护。
“公众参与”不是生态环境保护的点缀,而是法典确立的基本原则之一。
法典第6条规定:生态环境保护坚持预防为主、系统治理、生态优先、绿色发展、公众参与、损害担责的原则。法典将“公众参与”确立为与预防为主、绿色发展并列的法律原则,意味着生态环境治理不再是政府的独角戏,而是全社会共同参与的大合唱。
法典第137条进一步规定: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依法享有获取生态环境信息、参与和监督生态环境保护的权利。这一条款确立了公众的三项核心权利——知情权、参与权、监督权,构建起“知情—参与—监督”环环相扣的权利链条。
01 知情权是前提
法典第138条规定,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当依法公开生态环境质量、生态环境监测、突发生态环境事件以及行政许可、行政处罚等信息;第139条要求各有关部门加强协调沟通,保证公开信息准确一致;第140条将信息公开义务延伸至企业,要求实行排污许可重点管理的单位依法及时、真实、准确、完整披露污染物排放、温室气体排放等信息。从政府到企业,从生态环境质量到企业排污数据,全方位的信息公开让公众能够及时、准确了解生态环境状况,为参与和监督奠定基础。
02 参与权是核心
法典第141条明确,国家鼓励、引导公众按照依法、有序、自愿、便利的原则参与生态环境保护;第142条进一步鼓励公众使用有利于保护生态环境的产品、技术和工艺,减少废弃物产生,促进循环利用;第143条规定,编制生态环境领域的规划、制定生态环境领域的标准、开展生态环境影响评价等工作,应当依法采取举行听证会、公开征求意见等方式,保障公众参与的权利。这意味着,涉及公共环境利益的重大决策,公众不再是事后被告知,而是事前能发声;参与也从决策环节延伸到日常生活。
03 监督权是保障
法典第144条明确,国家鼓励公众对生态环境保护公共事务进行监督;第145条规定,负有生态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应当公布举报电话、电子邮箱等高效便捷的举报渠道,公众发现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污染环境、破坏生态行为,或者发现政府部门不依法履行职责的,均有权举报。从举报企业违法到监督政府履职,监督权为公众参与提供了刚性保障。
一句话:知情是参与的前提,参与是监督的途径,监督是知情和参与成效的重要保障。
法典以专章形式确立信息公开与公众参与制度,正是要打通从政府治污到全民护绿的“最后一公里”,构建政府主导、企业主体、公众参与的现代环境治理体系。
让我们以《生态环境法典》施行为契机,依法行使知情权、参与权和监督权,从身边小事做起,共同守护蓝天白云、绿水青山。
原标题:每天学一“典” | 国家鼓励公众对生态环境保护公共事务进行监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