让我们走近《生态环境法典》,“每天学一典”,今天的主题是按日连续处罚制度。
为解决实践中长期存在的“守法成本高、违法成本低”问题,原环境保护法在2014年修订时,创造性地引入了按日连续处罚制度,将罚款从一次性的违法成本转化为持续增长、上不封顶的惩戒措施。大气污染防治法、水污染防治法等单行立法也在后续修订中增加了相关规定。
《生态环境法典》第1060条在原有环保立法实践的基础上,沿用并优化了按日连续处罚制度,对其法律地位进行了确认,明确了执法主体、适用范围、触发条件、执法程序及处罚裁量等关键内容。
01 适用范围方面
第1060条将按日连续处罚的适用范围扩展至了所有的污染类型,规定适用于“违法排放、倾倒、处置污染物、废弃物或者其他物质,受到罚款处罚,被责令改正”的情形,并赋予了地方根据实际需要增加按日连续处罚的违法行为种类的权限。
02 触发条件方面
第1060条对触发按日连续处罚的违法行为模式进行了统合,规定适用于“继续实施该违法行为、拒不改正或者拒绝、阻挠复查”的情形,形成了“客观—主观—客观推定”的适用顺序模式,从立法上统一提升了按日计罚规则行为模式的严密性。
03 执法程序方面
第1060条增加规定“并及时采取措施制止违法行为”,将其作为执法机关的行为职责,避免出现以罚代管的情形,在增加违法成本实现过罚相当的同时,强调了对违法行为本身的纠正,通过执行程序实现按日连续处罚的制度目的。
04 自由裁量方面
第1060条第二款规定原罚款数额“在法定幅度内按照污染防治设施的运行成本、违法行为造成的直接损失或者违法所得等因素予以确定”,明确要将治污成本、损害后果、违法所得作为法定裁量因素,有助于提升处罚裁量的统一性与合理性。
从2014年首次确立,到生态环境法典的系统集成与优化升级,按日连续处罚已走过十余年的实践检验与制度完善之路。其虽以处罚作为违法行为的制裁结果,但根本目的不在于罚款本身,而是督促企业改正违法行为、作出合规选择,守住生态环境安全底线,走上绿色低碳的高质量发展道路。
原标题:每天学一“典” | 按日连续处罚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