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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闻发布会|临沂市生态环境局解读《临沂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禁止使用区域的通告》

2026年09月05日 14:25:01 人气: 4500 来源: 临沂生态环境
  2026年9月3日,临沂市人民政府新闻办公室召开新闻发布会,解读《临沂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禁止使用区域的通告》,并回答记者提问。
 
  发布人
 
  王建慧   市生态环境局党组成员、工会主任、三级调研员
 
  王晖   市生态环境局党组成员、市生态环境综合执法支队支队长、新闻发言人
 
  吴景春   市生态环境局大气环境科科长、一级主任科员
 
  王晖介绍
 
  近日,市政府正式发布《关于调整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禁止使用区域的通告》(以下简称《通告》)。下面,我简要介绍有关情况。
 
  一 编制背景
 
  近年来,非道路移动机械污染排放日趋凸显,全市编码登记的柴油机械约5.4万台,每年排放NOx约8600吨。临沂市在2019年颁布的《关于划定城区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禁止使用区的通告》,由于禁用区域范围偏小、污染物排放限值偏低、排放阶段管控偏弱等原因,已无法适应深入打好蓝天保卫战的要求。另外,临沂市于2023年底纳入国家大气污染防治重点区域,空气质量改善的约束性要求更高、标准更严,重新划定禁用区域势在必行。
 
  二 编制过程
 
  在此背景下,临沂市生态环境局于2026年3月份启动编制工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生态环境法典》《山东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等法律法规,严格按照规范性文件制发要求,牵头修订调整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禁止使用区域。《通告》经过专家论证、风险评估、各县区及市直有关部门征求意见、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后,通过市市场监管局公平竞争审查、市司法局合法性审查,在8月份市政府常务会议上审议,于2026年8月29日正式发布。
 
  三 主要内容
 
  《通告》主要内容分为4部分,分别是:
 
  (一)非道路移动机械的范围。以压燃式、点燃式发动机和新能源为动力的移动机械和可运输工业设备,包括挖掘机、起重机、推土机、装载机、压路机、摊铺机、平地机、叉车、桩工机械、堆高机、牵引车、摆渡车、场内车辆等机械类型。农业机械、林业机械、渔业机械除外。
 
  (二)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的范围。国Ⅱ及以下排放标准的非道路移动机械、超过Ⅲ类烟度限值的非道路移动机械、国Ⅲ及以下排放标准场内柴油车辆等3类,属于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
 
  (三)实施时间和区域。自2027年7月1日起,临沂市行政区域内禁止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使用。
 
  (四)其他要求。鼓励使用新能源机械;引导燃油机械安装实时定位装置;生态环境等9部门协同建立重点场所进出场(厂)登记制度,按职责做好监督管理工作;明确应急抢险、消防救护等机械的豁免政策;重污染天气应急期间,在执行本通告的基础上,按照规定执行应急管控措施。
 
  四 工作考虑
 
  下一步,临沂市生态环境局将深入贯彻落实《通告》要求,强化非道路移动机械监督管理和执法力度,推动非道路移动机械源头减排,助力环境空气质量持续改善,增强广大市民蓝天白云幸福感和获得感。
 
  答记者问
 
  问:请问本次调整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禁用区,有什么主要变化?
 
  答:本次《通告》围绕禁用范围、禁用类型和管理要求等3个方面作出了优化调整。
 
  一是调整禁用范围。2019年市政府发布的《关于划定城区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禁止使用区的通告》,主要将城区外环路以内的区域划定为高排放机械禁用区;2023年,各县区重新划定了禁用区,将范围扩大至县城区、乡镇政府驻地。本次禁用区调整,将原主城区、县城区、乡镇政府驻地禁用范围扩大至全市行政区域范围。
 
  二是优化禁用类型。结合近年来老旧移动源鼓励淘汰工作开展情况和当前临沂市非道机械排放阶段分布,将数量占比较小、污染排放较重的国Ⅱ及以下、超过Ⅲ类烟度限值非道机械和国Ⅲ及以下场内柴油车辆纳入高排放机械范围。同时,不再区分一般禁用和核心禁用,避免出现禁用类型层次过多,造成广大市民难以有效理解政策。
 
  三是明确特殊情形。《通告》统筹考虑了执行紧急任务的警用、消防、救护、应急、抢险、救灾及其他民生保障情形,不予限制;也明确了在重污染天气应急期间,非道机械使用人应在执行《通告》的基础上按照规定执行应急管控措施。
 
  问:请问本次《通告》的正式实施日期是什么时间?实施后,政府部门将采取哪些监管措施保障《通告》落地见效?
 
  答:关于实施日期,本次《通告》自2027年7月1日起正式实施,2019年12月25日发布的《临沂市人民政府关于划定城区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禁止使用区的通告》同时废止。为保障《通告》顺利实施,我们将从三个方面加强监督管理:
 
  一是构建联合监管体系。非道机械污染覆盖面广,绝非生态环境部门单一职责,必须建立多部门联动闭环监管机制。生态环境部门将牵头统筹总抓,凝聚部门合力,会同相关部门聚焦工业企业、物流园区、施工工地等重点场所,构建齐抓共管、无缝衔接的污染治理格局。
 
  二是实施分类精准管理。紧盯高排放机械淘汰、新能源替代、在用机械监管三大核心环节,用好淘汰补贴政策,分批次引导淘汰置换,鼓励企业、园区优先使用电动、氢燃料电池等新能源非道路移动机械,常态化开展监督检查,严查冒黑烟、超标排放、闯禁区等违法违规行为。
 
  三是营造绿色作业氛围。在一年的过渡期内,持续做好政策解读,及时回应解答群众诉求,畅通群众监督渠道,打造“政府统筹监管、企业主体自律、行业主动践行、公众参与监督”的多元共治模式。
 
  问:《生态环境法典》已于2026年8月15日起正式施行,对于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禁用区有什么最新要求?
 
  答:《生态环境法典》对于高排放非道机械禁用区作出了更加明确的法律规定,主要是两个方面:
 
  首先,划定主体进一步明确。《大气法》第六十一条规定:城市人民政府可以根据大气环境质量状况,划定并公布禁止使用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的区域;《生态环境法典》明确了划定主体为“县级及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第二百三十条规定: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可以根据大气环境质量状况,划定并公布禁止使用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的区域。
 
  其次,处罚规定进一步明确。《大气法》第一百一十四条规定:在禁止使用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的区域使用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的,由城市人民政府生态环境等主管部门依法予以处罚,但未明确规定处罚金额。《生态环境法典》明确了“闯禁区”的处罚金额,第一千一百二十七条规定:在禁止使用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的区域使用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每辆五千元的罚款。
 
  原标题:新闻发布会|市生态环境局解读《临沂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禁止使用区域的通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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