移动端

您现在的位置:兴旺宝>环保设备网>资讯列表>咨询:标样核查标准样品浓度选用范围?

咨询:标样核查标准样品浓度选用范围?

2026年09月17日 14:21:38 人气: 181 来源: 宁夏回族自治区生态环境厅
  近日,宁夏回族自治区生态环境厅回应了有关标样核查标准样品浓度选用范围咨询请示的诉求,详情如下:
 
  诉求:领导:您好!根据HJ 355‑2019的8.2.1.1规定:选用浓度约为现场工作量程上限值0.5倍的标准样品定期进行自动标样核查。请问化学需氧量、氨氮、总磷、总氮等水质自动分析仪进行自动标样核查时,使用标准样品的浓度一定要用现场工作量程上限值0.5倍吗?可否使用其它浓度的标准样品,如使用现场工作量程上限值0.4倍至0.6倍?盼回复。谢谢!
 
  宁夏回族自治区生态环境厅答复:您好!您咨询的事项已收悉,现答复如下: 依据《水污染源在线监测系统(CODCr、NH3-N等)运行技术规范》(HJ 355-2019)第8.2.1.1条规定:选用浓度约为现场工作量程上限值0.5倍的标准样品定期进行自动标样核查。该条款未限定标准样品浓度必须严格为0.5倍量程上限。在确保自动标样核查结果符合HJ 355-2019相关要求的前提下,选用浓度在0.4倍至0.6倍量程上限范围内的标准样品是合规的。 在实际操作中,建议结合仪器特性、量程设置及实际水质情况,选择接近0.5倍量程上限且能覆盖日常排放浓度范围的标准样品,同时通过定期校准和实际水样比对测试,持续验证监测数据的准确性与可靠性。 感谢您对生态环境工作的关注与支持!
 
  原标题:关于标样核查标准样品浓度选用范围咨询请示
 
  引用:关于标样核查标准样品浓度选用范围咨询请示 宁夏回族自治区生态环境厅 [引用日期:2026年8月26日]
全年征稿/资讯合作 qq:1097660699@qq.com
版权与免责声明
1、凡本网注明"来源:兴旺宝"的所有作品,版权均属于兴旺宝,转载请必须注明兴旺宝,https://www.xwboo.com。违反者本网将追究相关法律责任。
2、企业发布的公司新闻、技术文章、资料下载等内容,如涉及侵权、违规遭投诉的,一律由发布企业自行承担责任,本网有权删除内容并追溯责任。
3、本网转载并注明自其它来源的作品,目的在于传递更多信息,并不代表本网赞同其观点或证实其内容的真实性,不承担此类作品侵权行为的直接责任及连带责任。其他媒体、网站或个人从本网转载时,必须保留本网注明的作品来源,并自负版权等法律责任。
4、如涉及作品内容、版权等问题,请在作品发表之日起一周内与本网联系,否则视为放弃相关权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