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宁夏回族自治区生态环境厅回应了有关标样核查标准样品浓度选用范围咨询请示的诉求,详情如下:
诉求:领导:您好!根据HJ 355‑2019的8.2.1.1规定:选用浓度约为现场工作量程上限值0.5倍的标准样品定期进行自动标样核查。请问化学需氧量、氨氮、总磷、总氮等水质自动分析仪进行自动标样核查时,使用标准样品的浓度一定要用现场工作量程上限值0.5倍吗?可否使用其它浓度的标准样品,如使用现场工作量程上限值0.4倍至0.6倍?盼回复。谢谢!
宁夏回族自治区生态环境厅答复:您好!您咨询的事项已收悉,现答复如下: 依据《水污染源在线监测系统(CODCr、NH3-N等)运行技术规范》(HJ 355-2019)第8.2.1.1条规定:选用浓度约为现场工作量程上限值0.5倍的标准样品定期进行自动标样核查。该条款未限定标准样品浓度必须严格为0.5倍量程上限。在确保自动标样核查结果符合HJ 355-2019相关要求的前提下,选用浓度在0.4倍至0.6倍量程上限范围内的标准样品是合规的。 在实际操作中,建议结合仪器特性、量程设置及实际水质情况,选择接近0.5倍量程上限且能覆盖日常排放浓度范围的标准样品,同时通过定期校准和实际水样比对测试,持续验证监测数据的准确性与可靠性。 感谢您对生态环境工作的关注与支持!
原标题:关于标样核查标准样品浓度选用范围咨询请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