移动端

您现在的位置:兴旺宝>环保设备网>资讯列表>公开征求《武汉市重污染天气应对预案(征求意见稿)》意见的公告

公开征求《武汉市重污染天气应对预案(征求意见稿)》意见的公告

2026年09月22日 14:08:20 人气: 229 来源: 武汉市生态环境局
  一、征集时间
 
  征集时间为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
 
  二、征集方式
 
  有关意见建议在网页下方留言。纸质信件请邮寄至武汉市江汉区新华路422号武汉市生态环境局大气环境处,邮编:430022,来信请注明:《武汉市重污染天气应对预案(征求意见稿)》建言。
 
  电话:027-85805612
 
  武汉市重污染天气应对预案 (征求意见稿)
 
  1总则
 
  1.1 编制目的
 
  为进一步完善我市重污染天气应对机制,着力消除重污染天气,科学高效应对污染天气过程,最大限度减轻其对人体健康和社会生产生活的不利影响,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环境权益与身体健康,特制定本预案。
 
  1.2 编制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生态环境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国家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深入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的意见》《生态环境部办公厅关于推进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修订工作的指导意见》(环办大气函〔2018〕875号)《关于进一步优化重污染天气应对机制的指导意见》(环大气〔2024〕6号)《湖北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湖北省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鄂政办函〔2021〕1号)《湖北省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鄂环发〔2022〕29号)《武汉市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武政办〔2021〕73号)《环境空气质量标准(GB3095—2026)》等法律法规及有关文件。
 
  1.3 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发生重污染天气的预警和应对响应。因沙尘造成的重污染天气,参照沙尘天气相关要求执行,不纳入本预案范畴。
 
  1.4 预案体系
 
  本预案是武汉市重污染天气应对预案体系中的市级专项预案。下级预案包括:各区人民政府(含开发区、风景区管委会,下同)编制的应对预案、市级相关职能部门编制的行业实施方案,以及相关企业制定的具体操作方案。上述预案共同构成全市完整、统一的应对预案体系。
 
  2工作机制
 
  在市人民政府统一领导下,建立武汉市重污染天气应对指挥机制(以下简称市指挥机制),对全市重污染天气应对处置工作进行统一指挥和协调调度。
 
  2.1 市指挥机制
 
  指挥长:市人民政府市长。
 
  常务副指挥长:市人民政府分管生态环境工作的副市长。
 
  副指挥长:市人民政府分管生态环境工作的副秘书长,
 
  市生态环境局主要负责人。
 
  指挥机制成员:市委宣传部、市委网信办、市发展改革委、市教育局、市科技创新局、市经济和信息化局、市公安局、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市财政局、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住房和城市更新局、市生态环境局、市自然资源和城乡建设局、市城管执法委、市交通运输局、市水务局、市农业农村局、市商务局、市卫生健康委、市应急管理局、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市园林和林业局、市气象局、武汉海事局,各区人民政府,武汉广播电视台,市公交集团、武汉地铁集团、武汉港务集团、武汉供电公司等部门和单位负责人为成员。
 
  指挥机制综合组:市指挥机制下设综合组,设在市生态环境局,由市生态环境局主要负责人兼任组长,负责指挥机制日常工作。根据重污染天气应对响应工作的需要,可增加市级有关部门为指挥机制成员,开展相关的应对工作。
 
  2.2 成员单位应对组织指挥机制
 
  各成员单位可参照市级机制建立本单位相应的重污染天气应对指挥机制。
 
  各成员单位要按照本预案要求,结合部门、辖区实际,认真制(修)订部门、辖区重污染天气应对预案,在本预案公布后30日内报指挥机制综合组备案,并向社会公布实施。
 
  3 监测预警
 
  3.1监测
 
  市生态环境局会同市气象局及有关部门,严格按照规定落实本市环境空气质量和气象条件的实时监测与专项分析,推进监测资源整合与共享,强化数据收集处理、现状分析和趋势预判,为预警响应提供支撑。
 
  3.2预警
 
  3.2.1预警分级
 
  重污染天气预警以环境空气质量指数(AQI)日均值为指标,按照连续24小时(可以跨自然日)均值计算,以预测日AQI>200或日AQI>150持续小时数作为各级别预警启动的基本条件,从低到高将预警分为黄色(Ⅲ级)、橙色(Ⅱ级)、红色(Ⅰ级)三级。
 
  (1)黄色预警:预测日AQI>200持续24小时以上或日AQI>150持续48小时及以上,且未达到高级别预警条件。
 
  (2)橙色预警:预测日AQI>200持续48小时或日AQI>150持续72小时及以上,且未达到高级别预警条件。
 
  (3)红色预警:预测日AQI>200持续72小时且日AQI>300持续24小时及以上。
 
  坚持预防优先的原则,当预测未来24小时出现PM10均值浓度>120μg/m3、PM2.5均值浓度>60μg/m3或臭氧(O3)8小时滑动平均浓度>160μg/m3,且尚未达到黄色预警条件时,应加强公众健康防护信息提示,结合实际情况可以采取临时管控措施或提前采取黄色预警响应措施。
 
  重大活动、重要赛事、重要会议保障期间,可结合空气质量预判情况,适时采取相应的应对响应措施。
 
  3.2.2预警会商
 
  市生态环境局会同市气象局及有关部门建立空气质量监测预警会商机制,协同开展空气环境质量预测预报,当本市行政区域内可能发生重污染天气时,预警预报部门应当及时向市指挥机制综合组报告。市指挥机制综合组根据重污染天气监测、预测报告进行会商、分析研判,当预判可能达到相应级别预警启动条件时,应及时向市指挥机制提出预警建议。
 
  3.2.3 预警发布
 
  当预测到未来本市行政区域内空气质量可能达到相应级别预警启动条件时,原则上提前48小时以上发布预警信息。接到省重污染天气应对指挥部办公室或者武汉都市圈大气污染防治协作小组发布的区域预警通知后,市指挥机制综合组按照要求及时发布相应级别预警,或根据本预案发布更高级别预警。预警信息包括发布单位、发布时间和重污染天气污染程度、主要污染物、预警级别和措施建议等内容。预警信息通过门户网站、广播、电视、报纸、新媒体等新闻媒介发布。
 
  黄色预警经市指挥机制综合组主任批准,由市指挥机制综合组组织发布并下达预警及响应指令。
 
  橙色预警由市指挥机制综合组向市指挥机制提出发布预警建议,副指挥长报经常务副指挥长批准后由市指挥机制综合组组织发布并下达预警及响应指令。
 
  红色预警由市指挥机制综合组向市指挥机制提出发布预警建议,副指挥长报经常务副指挥长、指挥长批准后由市指挥机制综合组组织发布并下达预警及响应指令。
 
  3.2.4 预警调整和解除
 
  预测AQI日均值发生变化时,及时调整预警等级或者解除预警。解除或者调整预警信息的发布程序同启动程序一致。
 
  当预测或者监测空气质量达到更高级别预警条件时,应尽早采取升级措施。当预测发生前后2次重污染过程,且间隔时间未达到36小时,按1次重污染过程从高级别启动预警。
 
  当预测或者监测空气质量改善到相应级别预警启动标准以下,且预测将持续36小时及以上时,可降低预警级别或者解除预警,并提前发布信息。
 
  3.2.5分区预警
 
  按照重污染天气的影响范围,重污染天气预警可实施分区预警。当部分区域达到一定级别预警启动标准时,根据市指挥机制综合组按程序发布的相应级别预警提示信息,相关区人民政府收到预警信息后,应及时启动本区重污染天气应对预案,组织实施相应级别的应对响应。
 
  4 应对响应
 
  4.1 响应分级和启动
 
  对应预警等级,实行三级响应。
 
  (1)当发布黄色预警时,启动Ⅲ级应对响应。
 
  (2)当发布橙色预警时,启动Ⅱ级应对响应。
 
  (3)当发布红色预警时,启动Ⅰ级应对响应。
 
  指挥机制各成员单位收到预警信息后,根据预警级别,立即按照本辖区、本部门的应对预案,将指令传达到应对响应措施所涉及的对象,按照本预案要求组织实施应对响应措施。
 
  4.2 响应措施
 
  在确保安全生产和保障城市正常运行前提条件下,有计划地实施对应预警级别下的应对减排措施,减少污染物排放。
 
  4.2.1 Ⅲ级响应措施(黄色预警)
 
  4.2.1.1 健康防护引导措施
 
  (1)青少年儿童、老年人和呼吸道、心脑血管疾病及其他慢性疾病患者尽量留在室内,避免户外活动。
 
  (2)中小学、幼儿园停止户外课程及活动。
 
  (3)医疗卫生机构加强对呼吸类疾病患者的防护宣传和就医指导。
 
  (4)一般人群减少或者避免室外尘埃,室外活动人员可以采取佩戴口罩、缩短户外活动时间等必要的防护措施。
 
  4.2.1.2 建议性减排措施
 
  (1)增加城市公交、地铁等公共交通工具的运营频次;通过第三方支付平台加大公众乘车优惠力度,引导公众绿色出行
 
  (2)尽量引导公众乘坐轨道交通工具出行,减少机动车上路行驶;车辆驻车时熄火,减少原地怠速运行时间;减少机动车日间加油;加大道路交通排堵保畅力度。
 
  (3)政府机关、企事业单位和国有企业干部职工乘坐公共交通出行,停止使用私家车,并最大限度减少公务用车(新能源车辆除外)。
 
  (4)引导公众减少室内装修等涉VOCs作业,减少涂料、油漆、溶剂等含挥发性有机物的原材料及产品的使用。
 
  (5)做好人工增雨准备,在合适气象条件下开展人工增雨作业。
 
  4.2.1.3 强制性减排措施
 
  (1)对纳入重污染天气应急减排固定源清单的企业按应急清单制定的减排措施实施黄色预警期间停产限产减排措施:国家和省市明确规定的重点行业严格落实减排清单管控要求;非重点行业企业在落实减排清单管控要求的基础上,减排比例不应低于10%。(牵头单位:市生态环境局;责任单位:各区人民政府,以下各项工作的责任单位均由各区人民政府落实,不再列出)
 
  (2)三环线区域内(含三环线)全日禁止国四及以下柴油货车通行(应急抢险、环卫作业等民生保障车辆除外),在进出城通道处设置岗位和标识,引导车辆绕行,禁行开始时间自黄色预警发布次日0时起执行。自2028年1月1日起,三环线区域内(含三环线)全日禁止国五及以下柴油货车通行,豁免范围维持不变。(牵头单位: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
 
  (3)全市停止建筑物拆迁(拆除)施工,停止开挖、回填、场内倒运、石灰掺拌、混凝土剔凿等作业;停止室外喷涂、粉刷、切割、护坡喷浆作业(涉及特殊工艺、应急抢险、民生保障工程,以及配套全密闭防尘设施的工地除外)。(牵头单位:市自然资源和城乡建设局、市住房和城市更新局、市水务局、市交通运输局、市园林和林业局、市城管执法委)
 
  (4)全市停止建筑垃圾(渣土)、砂石料运输车和混凝土搅拌车上路行驶(新能源车辆或机械除外)。(牵头单位: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市交通运输局、市城管执法委、市自然资源和城乡建设局)
 
  (5)全市混凝土搅拌站和砂浆搅拌站停止生产(绩效引领性企业除外),站内堆放的散装物料全部苫盖,增加洒水降尘频次。(牵头单位:市自然资源和城乡建设局)
 
  (6)港口码头、大型物流、工业企业、施工工地等用车大户停止使用国四及以下载货车辆(含燃气),停止使用国三及以下燃油非道路移动机械。(涉及特殊工艺、应急抢险以及民生保障任务除外)。自2028年1月1日起,全面禁止使用国五及以下载货车辆(含燃气),豁免范围维持不变。(牵头单位:市交通运输局、市生态环境局、市自然资源和城乡建设局、市住房和城市更新局、市城管执法委、市园林和林业局、市水务局)
 
  (7)禁止露天焚烧生活垃圾、露天烧烤和燃放烟花爆竹。(牵头单位:市公安局、市城管执法委)
 
  (8)结合当日气象条件,在常规环卫作业的基础上,对全市重点道路每日增加1次及以上清洗压尘作业频次。(牵头单位:市城管执法委)
 
  4.2.2 Ⅱ级响应(橙色预警)
 
  在Ⅲ级响应应对措施基础上增加以下措施:
 
  4.2.2.1 健康防护引导措施
 
  (1)停止举办露天比赛等大型群众性户外活动。
 
  (2)中小学、幼儿园采取弹性教学。
 
  (3)医疗卫生机构增设相关门诊、急诊,延长工作时间。
 
  4.2.2.2 建议性减排措施
 
  (1)燃煤电厂、工业锅炉、工业炉窑等煤炭使用企业启用预先储存的低灰分(<15%)和低硫分(<0.7%)含量燃料。
 
  (2)强化区外来电消纳,严格实行绿色电力调度制度。在确保电网安全稳定和电力充足供应的前提下,科学实施生产负荷调控措施,优先调用煤耗水平较低的先进燃煤发电机组,以及采用先进工艺的垃圾焚烧发电设施。
 
  4.2.2.3 强制性减排措施
 
  (1)对纳入重污染天气应急减排固定源清单的企业按应急清单制定的减排措施实施橙色预警期间停产限产减排措施。非重点行业企业在落实减排清单管控要求的基础上,减排比例不应低于20%。(牵头单位:市生态环境局)
 
  (2)工业企业不得开展检修放空作业;船舶修造、机动车维修企业暂停喷涂作业(配套高效VOCs治理设施且稳定达标的集中式喷涂中心除外)。(牵头单位:市生态环境局、市交通运输局、市经济和信息化局)
 
  (3)四环线区域内(不含四环线及区域内高速公路),禁止国四及以下柴油货车通行(应急抢险、环卫作业等民生保障车辆除外),在入境卡口处设置岗位和标识,引导过境车辆通过G4201等绕城高速绕行城区,禁行开始时间自橙色预警发布次日0时执行。自2028年1月1日起,四环线区域内(不含四环线及区域内高速公路)禁止国五及以下柴油货车通行,豁免范围维持不变。(牵头单位: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
 
  (4)港口码头、大型物流、工业企业、施工工地等工程机械使用大户停止使用燃油非道路移动机械(涉及特殊工艺、应急抢险以及民生保障任务除外)。(牵头单位:市生态环境局、市自然资源和城乡建设局、市交通运输局、市水务局、市园林和林业局、市城管执法委)
 
  (5)易产生扬尘污染的干散货码头、堆场停止作业,并做好场地洒水降尘工作。(牵头单位:市交通运输局、市水务局、市园林和林业局)
 
  (6)结合当日气象条件,在常规环卫作业的基础上,对全市重点道路每日增加2次及以上清洗压尘作业频次。(牵头单位:市城管执法委)
 
  4.2.3 Ⅰ级响应(红色预警)
 
  在Ⅱ级响应应对措施基础上增加以下措施:
 
  4.2.3.1 健康防护引导措施
 
  (1)中小学、幼儿园停课。
 
  (2)停止所有户外大型活动。
 
  4.2.3.2 建议性减排措施
 
  (1)倡导企事业单位采取调休、错峰上下班、远程办公等弹性工作制。
 
  (2)引导过境柴油货车绕行外环。
 
  4.2.3.3 强制性减排措施
 
  (1)对纳入重污染天气应急减排固定源清单的企业按应急清单制定的减排措施实施红色预警期间停产限产减排措施。非重点行业企业在落实减排清单管控要求的基础上,减排比例不应低于30%。(牵头单位:市生态环境局)
 
  (2)本市行政区域内道路(高速公路除外)全天实行柴油、燃气车辆按照车牌尾号(含临时车牌)分单双日通行(应急抢险、环卫作业等民生保障车辆除外),限行开始时间自红色预警发布次日0时执行。(牵头单位: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
 
  (3)本市行政区域内水域单壳化学品船、600吨载重以上的单壳油船停驶。(牵头单位:市交通运输局、武汉海事局)
 
  4.3 响应终止
 
  预警解除时,响应自行终止。
 
  5总结评估
 
  预警解除后3个工作日内,各相关成员单位将重污染天气应对情况以书面形式报市指挥机制综合组,由市指挥机制综合组组织开展重污染天气应对总结评估,并报市指挥机制。评估内容包括重污染天气发生及预警发布情况、各部门响应情况、措施落实情况等,并分析存在的问题,提出对策建议。
 
  6职责分工
 
  各区人民政府依据重污染天气预警等级及时启动应对预案,编制本辖区应急减排项目清单并报市指挥机制综合组备案,落实市级应对预案以及指挥机制各成员单位应对预案的各项任务、措施;按照有关规定,对辖区乡镇、街道、各单位措施落实情况进行督导。
 
  市委宣传部(市人民政府新闻办)负责协调各区政府和新闻媒体,配合生态环境部门做好重污染天气应对宣传、信息发布和新闻报道等工作。
 
  市委网信办负责重污染天气有关网络舆情监测预警处置和舆论引导;负责指导生态环境、气象等部门做好相关网络舆情监测、研判、分析和处置。
 
  市发展改革委负责协调预警应对状态下的能源保障工作。
 
  市教育局负责指导督促各区执行中小学校和幼儿园重污染天气应对响应健康防护工作,并对落实情况开展监督检查;组织指导托幼机构及学校开展重污染天气健康防护知识宣传教育和应对演练。
 
  市科技创新局负责组织协调全市重污染天气预防、应对处置科技支撑工作;加强科技创新能力储备,加快先进适用科技成果(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等)转化。
 
  市经济和信息化局负责配合市生态环境局制定并更新重污染天气应急减排固定源清单;负责制定水泥生产企业错峰生产计划,错峰生产时间向秋冬季倾斜;负责协调钢铁、水泥企业落实重污染天气应对实施方案。
 
  市公安局负责指导和督促各区落实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等管控措施,并对相关措施落实情况开展监督检查。
 
  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负责会同市生态环境局制定和更新移动源清单;负责发布重污染天气应对期间机动车限、绕行措施信息并组织交通违章执法;协同市城管执法委、市自然资源和城乡建设局开展“三车”(渣土车、混凝土搅拌车和砂石料运输车)等违反规定上路行驶执法检查;配合生态环境部门开展高污染排放车辆监督检查和联合执法;指导和督促各区制定重污染天气应对响应期间重型运输车辆管控措施,并对落实情况开展监督检查。
 
  市财政局按照事权与支出责任划分原则,保障环境空气质量监测预警、重污染应对工作所需资金,并会同市生态环境局等部门加强预算绩效管理。
 
  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负责组织指导技工学校开展重污染天气应对知识宣传教育和应急演练。
 
  市住房和城市更新局负责市政基础设施工地扬尘源清单;指导和督促各区制定并组织落实重污染天气市政基础设施工地的应对实施方案,并对落实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市生态环境局承担指挥机制综合组职责,负责全市重污染天气应对的统筹协调;组织有关单位开展空气质量监测预报与预警,完善监测预警体系;牵头修订市级应对预案,指导督促各区预案制修订;会同相关部门建立并动态更新应急减排清单,督促各区落实工业源“一厂一策”清单式管理,并在响应期间开展监督检查。同时,加强对机动车维修业废气治理设施、储油储气库及加油加气站等油气回收设施的运行监管;会同市公安交管局开展高污染排放车辆联合执法;督促指导各区做好重污染天气期间秸秆露天焚烧管控工作。
 
  市自然资源和城乡建设局负责制定并更新房屋建筑工地扬尘源清单;指导和督促各区负责在建房屋建筑工程、混凝土搅拌站、砂浆搅拌站落实重污染天气应对响应措施,并对落实情况开展监督检查。
 
  市城管执法委负责城市道路清扫保洁和维护维修(含掘路)及建筑垃圾(渣土)车运输扬尘、露天焚烧生活垃圾、烧烤、餐饮油烟排放超标等面源严控;负责建筑物外立面的户外广告、景观亮化、加强建筑物外立面整洁、城市桥梁等设施维护、涂刷作业等落实重污染天气应对响应措施,负责指导、督促各区加强应对管控期间违法建设控管,并对落实情况开展监督检查。
 
  市交通运输局负责制定并更新普通公路施工项目扬尘源清单和营运车辆、营运船舶等移动源清单;根据事权,指导和督促各区制定并组织落实重污染天气普通公路施工和养护扬尘污染控制、营运车辆和营运船舶大气污染控制、公共交通运力等应对实施方案,并对落实情况开展监督检查;配合省交通运输厅和高速公路项目建设单位,做好高速公路建设项目施工扬尘防治工作。按照不同预警级别的应对减排措施要求,及时组织加大公共交通运力保障力度,落实公共交通优惠政策。
 
  市水务局负责制定并更新水务建设项目等扬尘源清单;指导和督促各区制定并组织落实水务建设项目等扬尘源应对实施方案,并对落实情况开展监督检查。
 
  市农业农村局负责指导和督促各区制定并落实好年度农作物秸秆综合利用实施方案,并对落实情况开展监督检查;配合生态环境部门开展农作物秸秆露天禁烧工作。
 
  市商务局负责会同市有关部门将查处的油品依法予以处置,协调相关企业做好被罚没成品油的调运、保管、收储工作;配合市有关部门查处成品油零售企业从不具备成品油批发经营资质的企业购进成品油的行为,以及成品油批发企业向不具备成品油零售资质的企业销售成品油的行为。
 
  市卫生健康委负责组织、协调卫生防护和医疗救治,开展涉及重污染天气健康防护相关知识宣传。
 
  市应急管理局负责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和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综合工作;指导和督促各区应急管理部门做好职责范围内企业停产、限产时安全生产监管工作;配合市公安局指导和督促各区开展烟花爆竹打非治违工作。
 
  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负责指导和督促各区组织开展重污染天气应对响应期间生产、流通环节商品煤质量监管,严格源头控制;负责指导和督促各区组织开展锅炉节能标准执行情况和锅炉生产、进口、销售环节环境保护标准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打击生产、销售非标车(船)用燃料等专项行动;负责重污染天气应对响应期间成品油质量监督抽查、加油站计量监督管理。
 
  市园林和林业局负责制定和更新园林和林业建设工地清单;指导和督促各区制定并组织落实重污染天气应对期间园林和林业建设工地扬尘污染控制实施方案,并对落实情况开展监督检查。
 
  市气象局负责全市大气环境气象条件监测、预报工作,及时提供重污染天气气象预报信息,与生态环境部门联合开展空气质量预报、预警会商与发布;组织、指导适时开展人工增雨作业。
 
  武汉海事局负责重污染天气期间辖区水域船舶航行监督执法,落实单壳危化船舶停驶管控要求。
 
  武汉广播电视台负责做好重污染天气预警信息的发布和重污染天气应对相关工作开展的宣传报道工作。
 
  市公交集团、武汉地铁集团负责重污染天气期间加密运营班次,落实公共交通乘车优惠相关工作。武汉港务集团负责组织编制武汉港区各港口重污染天气应对减排实施方案并监督落实。
 
  武汉供电公司负责提供预警响应期间各用电企业用电量数据。
 
  7应对保障
 
  7.1清单修订
 
  市指挥机制综合组每年组织各区人民政府和市相关部门制修订重污染天气应急减排项目清单,包括工业源、移动源、扬尘源等排放源的基本信息和相应预警级别下的减排措施。
 
  每年8月底前,各区人民政府和市相关部门应完成应急减排清单动态更新工作,全市二氧化硫、氮氧化物、颗粒物和挥发性有机物在重污染天气Ⅲ级、Ⅱ级、Ⅰ级应对响应期间的减排比例,应分别达到全社会排放量的10%、20%和30%以上。市生态环境局按要求持续开展重污染天气重点行业绩效分级工作,基于绩效分级,实施差异化应对减排管理措施。
 
  列入重污染天气应急减排项目清单的企业要按照“一厂一策”原则制订企业重污染天气应对响应具体实施方案,生态环境部门按照管理权限留存备案,企业同时制订实施方案“一厂一策”公示牌,安装在厂区入口等显要位置,并将“一厂一策”方案纳入排污许可证管理;督促用车大户安装门禁视频监控系统,企业门禁视频监控系统应具备车辆(机械)信息采集、信息校验、进出厂管理、信息统计、照片采集、视频监控、数据储存和交换等功能,并建立完整的运输电子台帐,按要求与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监管系统联网。
 
  7.2 联络保障
 
  指挥机制综合组会同指挥机制各成员单位完善协同处置机制、健全预警响应体系,强化数据互通共享,加强重污染天气预警和应对响应联络,确保应对指令畅通。指挥机制各成员单位应组织力量积极应对重污染天气,建立重污染天气应对值守制度,健全通信保障机制,明确重污染天气应对负责人和联络员,保持24小时通信畅通,确保应对信息和指令及时有效传达。
 
  7.3 其他保障
 
  生态环境、气象等部门加强合作,建立完善重污染天气监测预警体系,完善会商研判机制,提高监测预警精准度。各成员单位应统筹安排重污染天气应对资金、器材、车辆等物资保障;加强重污染天气应对管理和日常应对培训,通过电视、广播、网络等多媒体手段,广泛宣传重污染天气应对各项法律、法规和健康防护知识技能,以适应重污染天气应对工作需要。
 
  8监督
 
  市指挥机制对全市重污染天气应对预案修订、应对措施的组织落实情况等进行监督。各区、各部门和单位分别对本区域和本部门职责内的重污染天气应对工作进行监督和督促落实。对于未按要求执行排污单位重污染天气停产、限产或错峰生产应对措施以及其他应对措施的企业,依法实施处罚。对应对响应期间偷排偷放、屡查屡犯的企业,依法责令其停止生产,予以追究经济责任或法律责任。绩效分级为A级、B(B-)级、C级和绩效引领性的工业企业,在重污染天气应对响应期间存在违法违规行为的,根据相关权限予以降级处理。
 
  9附则
 
  本预案自公布之日起实施,有效期5年。武汉市生态环境局于202X年X月X日印发的《武汉市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武环〔2023〕10号)同时废止。
关键词: 污染监测
全年征稿/资讯合作 qq:1097660699@qq.com
版权与免责声明
1、凡本网注明"来源:兴旺宝"的所有作品,版权均属于兴旺宝,转载请必须注明兴旺宝,https://www.xwboo.com。违反者本网将追究相关法律责任。
2、企业发布的公司新闻、技术文章、资料下载等内容,如涉及侵权、违规遭投诉的,一律由发布企业自行承担责任,本网有权删除内容并追溯责任。
3、本网转载并注明自其它来源的作品,目的在于传递更多信息,并不代表本网赞同其观点或证实其内容的真实性,不承担此类作品侵权行为的直接责任及连带责任。其他媒体、网站或个人从本网转载时,必须保留本网注明的作品来源,并自负版权等法律责任。
4、如涉及作品内容、版权等问题,请在作品发表之日起一周内与本网联系,否则视为放弃相关权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