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吉林省提升农村生活垃圾收运处置体系建设的十条措施》(吉建农居〔2026〕4号)对建筑垃圾下乡、密闭收集设施全覆盖、清运时限、暗访覆盖、经费保障等提出刚性要求,办法需与之衔接,但不宜照搬阶段性指标。据此,吉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修订形成《吉林省农村生活垃圾收运处置体系建设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本次修订坚持最小修改量原则,制度框架和主要制度安排保持不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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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向社会公开征求《吉林省农村生活垃圾收运处置体系建设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意见的通知
为深入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生态环境法典》,认真落实《吉林省提升农村生活垃圾收运处置体系建设的十条措施》(吉建农居〔2026〕4号),我厅对《吉林省农村生活垃圾收运处置体系建设管理办法(试行)》(吉建联发〔2023〕46号)进行了修订,形成《吉林省农村生活垃圾收运处置体系建设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详见附件),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公示时间为2026年10月9日—10月29日(十五个工作日)。
任何单位和个人均可在公示期间对征求意见稿提出书面意见或建议,单位提出的请加盖公章。
联系人:陈清华
附件:1.吉林省农村生活垃圾收运处置体系建设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
2.修订说明
吉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26年10月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