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生态环境法典》有关要求,适应行业发展需要,进一步规范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回收处理和危险废物经营许可管理,生态环境部组织起草了《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回收处理管理条例(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现公开征求意见,截止时间为2026年11月25日。
《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回收处理管理条例(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较现行《条例》修改 14 条,增加1 条,修订后共分5章 36 条,涵盖总则、相关方责任、监督管理、法律责任、附则。修订的主要内容如下:
(一)修改与生态环境法典规定不一致的条款,实现管理制度上下统一。更新《条例》法律依据,将已废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清洁生产促进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修改为《中华人民共和国生态环境法典》,并将文中“环境保护”相关表述统一修改为“生态环境保护”。
(二)落实生产者责任延伸制度,强化生产者主体责任。落实生态环境法典第 978、1223 条要求,将电器电子产品生产者建立废旧产品回收体系由鼓励性条款修改为强制性条款,要求生产者应当按照国家规定,建立与产品销售量相匹配的废旧产品回收体系,并向社会公开,履行回收和利用责任。同时新增一条法律责任,对于未履行回收和利用责任的生产者由相关部门予以处罚。
(三)推动《条例》与排污许可制度、监测制度的衔接。将第17 条企业数据管理要求与《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相衔接,纳入排污许可管理的废电器处理企业相关数据按照《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的规定管理。将第 33 条生态
环境监测要求与《生态环境监测条例》相衔接,明确未建立生态环境监测制度或者未开展生态环境监测的处罚规定。
(四)强化法律约束,补齐制度管理空白。《条例》第29和30条补充新增涂改、倒卖、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废电器处理资格证书的处罚情形和未按照废电器处理资格证书规定处理废电器的处罚情形,进一步加强废电器回收处理行业全链条监管,补齐现有管理制度的空白。
《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保持现行《办法》六章基本框架,重点围绕四方面调整完善。
(一)衔接上位法规定。一是更新《办法》法律依据,将援引《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的条款调整为援引《中华人民共和国生态环境法典》。二是统一经营许可类别,在收集、贮存、处置基础上增加“利用”,在附则新增“利用”术语定义。三是同步调整法律责任等对应条款,细化完善相关罚则标准。
(二)优化收集许可制度。落实生态环境法典危险废物经营许可制度要求,结合实践经验,将收集经营许可证服务范围拓展至危险废物产生量小的单位,将全国多年收集试点实践固化为法规制度。
(三)完善分级审批制度。增加规划统筹要求,完善分级审批机制,合理调整许可审批权限,将收集经营许可证审批权限由县级调整至设区的市级,厘清监管职责边界。
(四)推进审批线上办理。落实生态环境法典提升生态环境监管信息化、数字化、智能化要求,明确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的审查决定、信息公开等事项通过国家危险废物信息管理系统办理,提升审批服务效能,降低经营主体办事成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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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公开征求《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回收处理管理条例(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意见的函
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生态环境法典》有关要求,适应行业发展需要,进一步规范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回收处理和危险废物经营许可管理,我部组织起草了《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回收处理管理条例(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现公开征求意见。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及其编制说明可登录我部网站“意见征集”栏目检索查阅。
各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和个人均可提出意见和建议,有关意见请书面反馈我部,电子版材料请同时发至联系人邮箱。征求意见截止时间为2026年11月25日。
联系人:固体废物与化学品司王梓元、涂海峰
地址:北京市东城区东长安街12号
邮编:100006
附件:1.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回收处理管理条例(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
2.《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回收处理管理条例(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编制说明
3.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
4.《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编制说明
5.反馈意见建议格式
生态环境部办公厅
2026年10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