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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生活垃圾分类质量监测管理办法》2023年2月1日起施行!

2022年12月30日 15:21:16 人气: 262 来源: 重庆市城市管理局
  为加强重庆市生活垃圾分类管理,提高生活垃圾分类水平,规范生活垃圾分类质量监测工作,根据《重庆市生活垃圾管理条例》,结合重庆市垃圾分类实际,重庆市城市管理局制定并于2022年12月26日发布《重庆市生活垃圾分类质量监测管理办法》。
 
  该办法自2023年2月1日起施行。
 
重庆市生活垃圾分类质量监测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重庆市生活垃圾分类管理,提高生活垃圾分类水平,规范生活垃圾分类质量监测工作,根据《重庆市生活垃圾管理条例》,结合我市垃圾分类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生活垃圾分类质量监测工作,以及市、区县(含自治县及两江新区、重庆高新区、万盛经开区,下同)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对生活垃圾分类质量监测工作的监督管理。
 
  第三条  生活垃圾分类质量监测包括市级监测和区县监测。
 
  市级监测由市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市市政环卫监测中心具体实施。
 
  区县监测由各区县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可委托相关单位或第三方具体实施。
 
  第四条  市、区县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根据生活垃圾分类管理工作需要,制定监测计划并组织实施。
 
  生活垃圾分类质量监测通过暗访抽查方式,进行抽样监测,分析和监督生活垃圾分类质量状况。
 
  第五条  监测计划应符合生活垃圾分类相关要求和《生活垃圾采样和分析方法》等相关规定,内容应包括但不限于:部门责任、监测内容、监测范围、监测项目和方法、监测频次、样品保存及运输要求、监测完成时间、结果报送等。
 
  第六条  监测单位开展监测工作应当制定监测方案并严格遵守,不得擅自公开、改变监测方案。
 
  第七条  开展现场监测应当向被监测方出示有效工作证件或证明。
 
  被监测单位和个人有责任配合做好生活垃圾分类质量监测工作。
 
  第八条  开展现场监测的工作人员应不少于2名。
 
  开展现场监测的工作人员应当准确、客观、完整地填写现场监测记录、结果,并由被监测方签字确认。
 
  第九条  生活垃圾分类质量监测不得向被监测方收取任何费用。
 
  第十条  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可以根据生活垃圾分类质量变化情况,在监测过程中适时调整监测区域、监测数量和监测频率。
 
  第十一条  市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市级生活垃圾分类质量监测数据管理,相关收集、归档、整理和分析等工作委托市市政环卫监测中心具体负责。
 
  各区县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管理本行政区域内的生活垃圾分类质量监测数据管理,相关收集、归档、整理和分析等工作可以委托相关单位负责。
 
  第十二条  依托智慧市容环卫平台建设,逐步推动建设重庆生活垃圾分类质量监测数据库和信息管理系统。
 
  市市政环卫监测中心及各区县应当定期通过智慧市容环卫平台,报送监测数据、分析结果和相关信息。
 
  第十三条  市、区县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按职责分级负责生活垃圾分类质量监测数据、分析结果及相关信息的发布和公开。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发布和公开生活垃圾分类质量监测数据、分析结果及相关信息。
 
  第十四条  生活垃圾分类质量监测数据、分析结果及相关信息应当用于生活垃圾分类工作效果评估。
 
  因工作需要,生活垃圾分类质量监测数据、分析结果及相关信息与相关单位共享。
 
  第十五条  市、区县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根据监测情况,研究、优化生活垃圾分类工作和监督管理措施,提高生活垃圾分类质量。
 
  第十六条  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将生活垃圾分类质量监测工作纳入本部门财政预算,保障生活垃圾分类质量监测工作经费。
 
  第十七条  监测单位和监测人员应当对监测结果的真实性、保密性负责,不得擅自公开、透露相关信息。
 
  第十八条  严禁监测单位和监测人员出现以下行为:
 
  (一)擅自公开、泄露监测计划及方案;
 
  (二)监测实施前通知被监测方;
 
  (三)弄虚作假、伪造数据;
 
  (四)接受被监测方馈赠、宴请,或产生其他直接利益关系;
 
  (五)其他影响监测公开、公正和客观性的行为。
 
  第十九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依法按照《重庆市生活垃圾管理条例》及相关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予以处理;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相关责任。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2023年2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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