该标准适用于生态环境主管部门依法对投入运行的生活垃圾焚烧发电厂及其运营单位污染防治、污染物排放以及相关环节开展的现场监督、检查、核查、帮扶等活动。检查对象为生活垃圾焚烧发电厂及其运营单位,生活垃圾焚烧发电厂的检查要素和检查项目见下表。
标准指出,开展检查时,应注意提取书证、物证、视听资料、自行监测数据等客观性证据,保证取证主体的合法性、证据形式的合法性以及取证程序的合法性,以形成全面客观、相互印证、完整稳定的证据链,避免出现只提取主观性证据、客观性证据为孤证、取证程序不合法等情况。
该标准附录A中明确了涉及生活垃圾焚烧发电厂的环境违法情形,共计35项;违反管理性规定的情形27项;可以改进的情形29项。